内容简介:除用人单位明确同意之外,就员工能否兼职的问题。目前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从事非全日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从中可以看出,兼职只能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且必须以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为前提。用人单位虽然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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