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安排补休,而上述文件赋予 1月 31 日和 2 月 1 日上班职工补休的权利,故我们认为,可以推定 1 月 31 日和 2 月 1 日延长的假期性质可参照休息日。据此,如果职工 1 月 31 日和 2 月 1 日没有被安排上班的,不应扣减工资;如果标准工时制职工被安排上班的,应视为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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