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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名就要重签合同?
内容简介: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更名后,员工小周以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却被仲裁机构驳回。这一案例戳破常见误区:公司名称变更并非劳动合同重签的法定理由,法律早已明确 “变名不变责” 的核心规则。 法律层面确立 “主体存续,合同延续” 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如同自然人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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