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官方网站!

乘坐单位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 职场权益 / 时间:2025-12-23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网友咨询:

谢某系A单位员工,因公出差,单位派车由万某驾车,途中万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谢某当场死亡,万某重伤昏迷。经事故认定,万某与李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谢某能否认定为工伤?能够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吗?

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邵景全律师解答:

谢某因公出差,乘坐公司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谢某能够认定为工伤。

谢某近亲属不可以再向万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可以再向A单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万某驾车属于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所在A单位承担。

邵景全律师补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为参加社会保的职工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时按工伤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邵景全,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2001年开始执业,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委委员,丰台区律师协会民事研究会副主任,唐山市仲裁委仲裁员

相关产品

在线客服
微信联系
客服
扫码加微信(手机同号)
电话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