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6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等1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4〕98号)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设置专业备案、监督管理等事项,已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下放至各区人社局。为切实做好对各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应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确保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晋升发展
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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