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实习期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结合实习目的、主体身份及法律关系特征综合判断。根据现行法律框架,这一问题的答案并非绝对,而是呈现“非劳动关系为主流,特定情形可认定”的二元格局。
一、主流观点:在校生实习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实习关系的主要依据。例如,某高校学生李某在某企业实习期间受伤,法院以“实习目的为完成学业任务,企业未对其实施劳动管理”为由,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纠纷按民事侵权处理。此类案例中,实习生与单位通常签订《实习协议》,明确约定“不建立劳动关系”“按天支付实习补贴”等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劳务关系的属性。
二、例外情形: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可认定劳动关系
若实习生已基本完成学业、以就业为目标,且单位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报酬,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北京三中院审理的某案例中,临近毕业的小张在某公司实习6个月后正式签约,法院认定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应从实习期起算,理由包括:公司知晓其毕业身份、实施考勤管理、按月支付工资,且小张提供持续劳动。此类情形下,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已具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三、法律风险与实务建议
对单位而言,若意图规避劳动关系,需在协议中明确实习目的、管理方式及报酬性质,避免使用“工资”“试用期”等表述。对实习生而言,若希望建立劳动关系,应保留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等证据,并在协议中约定“毕业后优先录用”等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签订三方协议,且岗位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这一规定为特定类型实习提供了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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