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的哪些项目应当由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待遇中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具体支付标准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支付标准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或支付护理费。若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费用。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需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北京市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5个月,七级至十级依次递减。
特殊情形下的支付责任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此外,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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