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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伤已经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还能要求赔付误工费吗?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侵权人已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受伤职工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之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网友咨询: 朱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某科技公司为朱某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12月21日,朱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对于朱某交通事故,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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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工亡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对其直系亲属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工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亡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网友咨询: 2002年10月,因陈某患精神分裂症,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某公司审批办理因病退职手续,同年12月执行病退生活费待遇,陈某离岗病退在家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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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后劳动者死亡,可否视同工伤?
“主动放弃治疗”是否可以视同工伤需要从主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客观要素来看,需从劳动者是否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医生是否进行合理化建议并释明、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三个方面判断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从主观要素来看,要排除家属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家属与劳动者关系正常,放弃治疗时间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判定家属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即是否构成善意,从而不具有可非难性。 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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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去工作区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邱某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洁主管,负责的区域是A、B、C、D四个小区的保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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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其中,“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那么,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网友咨询: 2018年1月,某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聘用向某从事疫苗物资管理、检疫,同时兼任某镇的村级防疫工作。市场检疫上班时间较为固定,即夏季每天早上5时冬季早上6时之前必须到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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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绕行看母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指的是,在确定合理的行驶路线后,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衡量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诸如加班及因合理事由而引起的延误、提前等情形,也应当在“合理时间”的考虑之列。 网友咨询: 张某系某轻型汽车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8:30。每天早上7:30,张某出发去上班途中会绕道看望、照顾其88岁的母亲余某,然后再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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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已享受停工留薪期,能否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网友咨询: 2007年8月1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设备维护检修工作,该公司每年安排李某休年休假。2014年起,李某累计工作已满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2016年7月25日,李某在工作中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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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学校宿舍内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以充足证据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 网友咨询: 郑某生前为某学校六年级班主任,该学校是寄宿制学校,日常作息时间是:早上6点30起床,6点50分早操,7点早自习。教师周一签到,周五下午12点半后可以打卡离校。班主任需要管理寄宿生在校的生活、学习、安全等事务,如果教师离校,需要向校长或值班行政领导请假。 20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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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去单位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虽然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自愿加班同样属于加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人社局认为这种情况等同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 网友咨询: 黄先生因为工作需要,下班回家了,还时常需要从家里赶到单位去处理工作,一个晚上,他为了赶制一份图纸,自愿去单位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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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工作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用人单位与学校、实习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的情况下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着重审查实习生的身份情况、实习生的人身隶属关系、实习的最终目的以及实习生的工资报酬等情况。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不属于在校学生,不隶属于学校管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网友咨询: 赖某(丙方)与公司(乙方)、重庆市江津区成人教育学校(乙方)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学生实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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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