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四种劳动者不受“劳动关系”的保护
在劳动市场中,并非所有提供劳动服务者都能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全面保护。以下四类劳动者因特殊身份或用工形式,其权益通常通过劳务合同、民事协议等非劳动关系途径保障,需特别注意法律风险。
一、在校生兼职群体
全日制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或实习,因身份仍属于在校学生,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例如,某高校学生小王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兼职教师,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薪资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法院认定其兼职行为属于学业外的社会实践,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仅需按约定支付报酬,无需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义务。
二、退休返聘人员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被返聘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某企业返聘退休技术总监老张,未支付加班费引发诉讼,法院以“双方属劳务关系”为由驳回诉求。此类劳动者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报酬标准、工作时长及违约责任,避免权益真空。
三、家政服务从业者
直接受雇于自然人的家政人员(如保姆、月嫂)因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例如,王女士通过私人介绍为李家提供保洁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因意外受伤索赔无门。此类纠纷需通过《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或服务合同条款主张权利。
四、协议承包人员
以完成特定任务为目标签订承包协议的劳动者,其法律关系更接近承揽合同而非劳动关系。某国企与刘某签订三年期保洁承包协议,期满未续约引发经济补偿争议,法院认定双方属承揽关系,驳回刘某诉求。承包方需在协议中明确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报酬支付方式及风险分担条款。
法律提示:上述四类劳动者虽不受劳动关系保护,但仍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例如,退休返聘人员可约定带薪休假、医疗补偿等福利;家政人员可要求雇主购买意外险;承包方应保留工作记录、验收凭证等证据。当权益受损时,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或侵权责任编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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