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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 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户外活动受伤是否是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小何在重庆市某娱乐公司下属的KTV从事服务员工作。3月的一个星期日下午,小何在单位的组织系参加户外体育运动时不慎摔伤,造成锁骨骨折。事后,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为小何申请工伤认定。小何出院后,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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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发生工伤,由其亲属代签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就相关待遇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并且所支付的相关待遇数额与法定的标准相比不能显失公平,否则都将无效。另外,若是与工伤职工的亲属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委托的代理人协商的,在订立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因为无权代理而导致协议无效。 网友咨询: 员工李某于2018年8月21日到某机械厂工作,工作岗位为消毒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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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机搭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虽然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但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专业术语”,而是日常用语而已。这一特征要求我们必须以普通人的观念对待它。从“上下班途中”用语来看,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网友咨询: 马某为一家贸易公司聘用司机,其工作形式是完成一次出车任务后在单位宿舍稍作休整,根据公司安排再出车;或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搭乘公司其他车辆回家等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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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的冠心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1月19日,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被诊断为右大腿外伤。当日,胡某转入中山医院诊治;同月26日出院,被诊断为冠心病。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与冠心病急性发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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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串岗”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同,工作原因就是从事本职工作是对工作原因的限制解释,“工作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和职工本职工作所相关的事物,不应仅仅局限在与职工本职工作相关的范围内。 网友咨询: 吴某原是某仪表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拿的是计件工资。某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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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工伤复发住院,住院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复发,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网友咨询: 小明是某电子工厂职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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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能否向公司索赔?

    因未签定劳动合同,而又存在企业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维权难的情形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4月12日万某经人介绍到武汉某公司承建的某基地项目处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5月23日中午,万某在工地上班时摔倒受伤,造成左侧股骨近端及中段粉碎性骨折。公司认为, 万某系劳务公司的工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万某受伤造成的损失。那么,万某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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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保安骑电动车上班途中撞到石块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如今,电动自行车已作为百姓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比如,骑电动车上班路上因路面结冰滑倒受伤、被路过的车辆掉落物砸伤、速度过快与他人发生碰撞等。 网友咨询: 老王是某物业公司保安,3月的一天早上,老王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去上班。经过一段颠簸路面时,不小心撞到路上散落的石块导致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老王摔倒后,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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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能否获得赔偿?

    在我国,农民工依然是各项建设工程的主力军,因工受伤时有发生,但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农民工的权益应当切实地得到保护,农民工自身应当增强维权意识,多了解法律知识。当进入工地工作时,应当多了解工程的信息,以方便日后维权。 网友咨询: 6月7日陶某某跟随陈姓包工头至南岸区茶园某工地从事泥水工。6月27日,陶某某在用手推车运送沙石时,遇到障碍物,手推车侧翻,车把儿轧到右膝,致多根韧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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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合理路线,不在于距离的远近,也不在于该路线是否是劳动者经常行走的路线。“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线并非固定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限制,只要劳动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上班或回家,那么此时劳动者所选择的路线就应认定为合理路线。 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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